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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七條第8款1.事實發生日:104/11/242.契約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家銀行。3.與公司關係:無4.契約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104/11/245.主要內容(解除者不適用):七年期新台幣590億元聯合授信案6.限制條款(解除者不適用):依聯合授信合約辦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解除者不適用):公司既有之金融負債將全數由本授信案撥款清償。8.具體目的(解除者不適用):為再融資本公司於99年12月17日與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銀行之授信銀行團洽借授信總額度新台幣52,400,000,000元整之聯合授信案之貸款及支應營運資金周轉使用等資金用途。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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